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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自愿与雇主发生性关系,专门诈骗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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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布高薪招聘住家保姆等虚假招聘信息,并扮演不同角色骗应聘者签合同,要求部分被害人注明自愿与雇主发生性关系,还让被害人去做美容整形,医院分成美容费,近日,北京一恶势力团伙6名成员被终审裁决获刑。

8月8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一起新型的,专门针对保姆应聘者的诈骗手段。

法院查明,年10月至年3月间,姚某纠集姚士磊、寇强、黄勇等人,利用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在某网站上发布高薪招聘住家保姆、总经理助理等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到北京市丰台区某写字楼、某商务写字楼等地,与被害人签订虚假劳务服务合同,并要求部分被害人注明自愿与雇主发生性关系,由姚士磊、寇强等人面试接待,黄勇等人假扮雇主,许海峰负责望风,收取中介服务费、美容整形费等,后以威胁、欺骗、拖延等方式,使被害人无法履行劳务合同,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

一、注册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分工配合,构成恶势力团伙

法院认定,姚某纠集多人,以求职女性为主要犯罪对象,利用网络以介绍高端住家保姆等为诱饵,实施数十起诈骗犯罪;团伙层级分明,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犯罪过程中还存在“套路贷”,要求被害人整容,骗取被害人与团伙成员发生性关系,威胁被害人提供特殊的性服务等。

姚某等人以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行为,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构成了恶势力团伙犯罪,参与者均应认定为恶势力诈骗团伙成员。

二、分别扮演劳务中介、雇主、雇主私人助理等角色,与整容机构按比例分成

经查:姚士磊、兰花等人基于共同的诈骗故意,分别扮演劳务中介、雇主、雇主私人助理等角色,共同营造正规劳务公司的虚假氛围,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在各自具体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通过
  号:()京02刑终号


  由:诈骗罪

裁判日期:年07月30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京02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磊,男,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寇某,男,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雇员;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峰,男,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兰某,女,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因卖淫于年10月9日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年3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某越,女,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磊、寇某、黄某、许某峰、兰某、赵某越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九年六月十日作出()京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某磊、寇某、黄某、许某峰、兰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姚某磊、寇某、黄某、许某峰、兰某,听取黄某和兰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年10月至年3月间,姚某2(不在案)纠集被告人姚某磊、寇某、黄某、许某峰、兰某、赵某越,以及杨某1、高某1、于某1、于某2、杨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在某网站上发布高薪招聘住家保姆、总经理助理等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到北京市丰台区某写字楼、某商务写字楼等地,与被害人签订虚假劳务服务合同,并要求部分被害人注明自愿与雇主发生性关系,由姚某磊、寇某、于某1、兰某、赵某越、杨某1、高某1等人面试接待,黄某等人假扮雇主,许某峰负责望风,收取中介服务费、美容整形费等,后以威胁、欺骗、拖延等方式,使被害人无法履行劳务合同,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被告人姚某磊、寇某、赵某越于年3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抓获;被告人黄某、许某峰于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兰某于年3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田村派出所抓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谭某、任某、刘某1、何某、马某、茹某、王某、高某1、赵某1、张某1、李某、胡某、曹某、刘某2、王某2、王某3、高某2、张某2、张某3、姜某、姚某、赵某2、黄某、王某4、张某4的陈述,证人程某、杨某、刘某3、陈某4、邹某2、张某3、韩某2、王某3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劳务服务合同、借款合同、个人消费贷款合同、贷款申请详情、个人贷款申请表、消费凭证、信用卡账单、银行刷卡凭条、银行业务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短信通知、支付宝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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