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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不得查阅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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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称:

被告岚时公司系年12月2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于年5月10日通过增资方式参股被告,出资为人民币61万元,获得被告20%的股权。年5月10日,原告即向被告指定账户实缴了约定的出资。原告入股被告以来,被告从未依照公司章程举行股东会。被告的唯一项目是在公司注册地经营的美容机构,该机构收支运营混乱,多数收款多以个人名义收取;支出项目也没有相应合同,支出去向不明。公司股东之间多次出现矛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法定代表人也是实际经营人刘某萌召集并举办股东会,但未得到回复。原告向被告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刘某萌也仅向原告发送了格式极其简单且完全不符合财务规范的表格。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通报公司运营状况,也未组织股东会,致使原告的股东权益得不到保证。原告屡次向被告要求行某知情权,但被告均未答复,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岚时公司向原告提供自年5月1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会计账簿以供原告查阅。

辩称:

原告查阅会计账簿目的是退股及获取客户信息,不是正当行某股东权利。投资入股协议载明原告不参与任何经营管理且仅能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被告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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