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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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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于智亮律师。

被告:**强,男,汉族,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某某美容院,

经营者:**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军华,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强、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某某美容院(下称被告玉缇美容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二被告支付拖欠转让款元;2、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50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自逾期之日即年11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年12月18日);3、二被告支付原告出具律师函的律师费元、一审诉讼阶段律师费0元,共计2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逯晓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于智亮,被告**强以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军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事实

经审理查明,年10月23日,原告作为甲方即转让方与被告**强作为乙方即接收方签收《深圳市龙华新区九方美容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深圳市龙华新区九方美容院转让给乙方,包括店内所有资产(当面清点)、顾客资源、店铺两个月的押金元,以及员工宿舍的使用权,含押金元,所有物品及设备,共计60万元”,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清点完所有资产后,乙方已于年10月19日将元订金付给甲方,甲方收到款项后乙方即可获得店铺经营权,甲方须将员工与煮饭阿姨工资,水电管理费,网络费用,电话费用等日常开销全部在19号前结清,20号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待乙方确认店内基本情况,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完毕店铺新租赁合同及乙方的营业执照后,乙方当日付给甲方元,在营业执照办理完毕3日内,将20%余款,即元支付给甲方”,第三条第2款约定“甲方将所有顾客档案资料全部交给乙方,不得以任何优惠挖走现有顾客去其他地方消费。按照档案记录元未消耗的护理,甲方留存部分成本给乙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给已经开卡的顾客服务”,同时约定了其他事项。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强向原告支付元及元。被告**强于年11月12日在原××××区九方美容院的基础上登记注册成立被告玉缇美容院,被告**强为经营者。

原告主张被告**强已经办理被告玉缇美容院的营业执照,应当向其支付剩余合同款元及自年11月16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剩余合同款的行为对其造成损失,要求被告支付出具律师函的律师费元、一审阶段律师费0元。原告主张被告**强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玉缇美容院的财产,故两被告财产混同,故要求被告玉缇美容院对被告**强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强不予认可,主张其仅办理了被告玉缇美容院的营业执照,尚未办理被告玉缇美容院的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等事宜,故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未成就;主张原告在签订转让协议后注销了涉案美容院的所有证照,导致被告无证经营而被相关主管部门警告;主张原告转让的涉案美容院存在装修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被告在申请相关证照时需重新装修、整改,导致被告无法办理相关证照而无法营业,给被告造成严重损失;主张原告隐瞒已经出售的拓客券68人次、金额元,加重了被告损失,应当在转让费中扣除。

被告玉缇美容院不予认可,主张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其不应为被告**强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不予认可,主张被告**强及被告玉缇美容院的上述主张无依据。

另查,被告**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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