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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在美容场所进行超声刀美容项目,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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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崔永玲 https://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

原告:金某,女,年6月22日出生,年2月14日及年5月1日,金某在黄某位于x市x区x广场经营的私人美容场所进行两次超声刀美容项目,金某于年2月14日向黄某支付2万元。年1月10日,金某在黄某位于x市x2区x公园二期经营的私人美容场所进行松解术和热玛吉美容项目,同日向黄某支付热玛吉美容服务费1万元。

年7月30日,金某在x医院进行面部超声检查,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书载明“双侧面部皮下筋膜层条形低回声,建议结合病史”。年10月14日,xx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为“双侧面部皮下筋膜层损伤(陈旧性)”,医生签字处署名为罗某。

年3月4日,xx医院医生罗某出具《说明》,载明:“本人于年10月14日给患者金某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为:患者找李某院长帮忙开具诊断证明,院长让我帮忙按照患者的要求开具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中的诊断结果按患者的要求所写,对诊断证明的真实用途本人不知道。本人只是帮忙开具诊断证明,并未做任何检查,本人对此诊断证明不认可,此诊断证明无效。

备注:患者与院长认识,找李某院长帮忙开具诊断证明。”年5月19日,本院前往xx医院对罗某进行调查,罗某在调查时称《说明》系黄某诱骗其出具,其在年10月14日诊疗时对金某实施了查体和问诊、查看了金某在x医院的报告并请示了上级医师即该院院长李某后出具了《诊断证明书》,罗贞医生称对于其陈述的受黄某诱骗出具《诊断证明书》的事实无证据证实。

原告经咨询相关部门,得知黄某工作室并无《医疗执业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实际操作的超声刀Ulthera和使用的相关仪器也与对外宣传的品牌严重不符,系未被国家批准认可的国内使用的合格医疗美容设备,并未在相关部门备案,实为三无产品。

且进行操作美容的张某系xx总医院外科主任医师,并非医疗美容整形科医师,无医疗美容整形资格证。综上,被告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要求解决,但被告均予以拒绝。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原告年做的超声刀,至今已超过5年,已过诉讼时效。即使按照侵权责任纠纷,原告称在术后1年就发现有突起和凹陷,但到起诉之日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原告并未向被告主张过任何权利。

原告确认其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年1月原告确实到黄某家做美容项目,黄某从事的是家庭美容并非医疗美容,原告要求做的是通过热玛吉仪器起到消除面部细纹、提拉紧致的效果,项目做完后原告亲口承认效果她非常满意,希望黄某免费赠送一次热玛吉项目。

说自己是检察院的检察官,黄某没有营业执照她知道这是违法的,黄某当时没有同意,通过原告多次找到黄某进行威胁,说美容仪项目是非法行医涉嫌犯罪,向黄某勒索40万元,黄某在网上多次查找发现热玛吉属于射频类的美容仪并非医疗器械,不属于手术。

年4月16日国家药品监管局才下发射频类美容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准备将射频类美容产品纳入医疗器械管理范围,因此年1月黄某使用该类美容仪不属于非法行医,因此拒绝了原告的勒索,原告才诉至法院,想借用法律达到勒索目的。

我不认识金某,诉状上的身份证号码也是错的,我也从没有给金某做过任何医美项目。黄某是本人的普通朋友,知道我的工作单位,我向她询问此事为何能牵扯到我,她也说不清楚,但是无论金某和黄某如何说我的都和我无关,法院不能听信她们的一面之词,在本案中我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据xx司法鉴定所[x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从法医的分析上看,导致面部瘢痕的因素有很多,年至今已经很长时间无法认定其瘢痕是由于年超声刀造成的,也无法认定是年热玛吉造成的。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金某目前皮下软组织损伤至瘢痕形成,美容项目均可形成。

但其软组织瘢痕时间长,在时间上是否存在延续性,部位上是否存在统一性,是否与年的美容项目有因果关系,目前鉴定资料不足,无法认定。可见金某没有证据证明她面部的损伤和黄某有关。

金某自述是由于年在黄某处做了超声刀导致了面部瘢痕,年再次到黄某处想用热玛吉和松解术对瘢痕进行修复,未果起诉的,首先,年,我和黄某还不认识,其次金某没有证据证明她面部的损伤和我有关,金某只是听到黄某的一面之词就将我诉到法院对我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是极端不负责任的。

金某目前皮下软组织损伤致瘢痕形成,美容项目均可形成,但其软组织瘢痕时间长,在时间上是否存在延续性,部位上是否存在统一性,是否与年的美容项目有因果关系,目前鉴定资料不足,无法认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x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超声刀”美容属于医疗美容行为的批复》载明:“x省卫生计生委:你委《关于请求明确‘超声刀’美容属性问题的函》(x63号)收悉。经征求中华医学会意见,现批复如下: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超声刀’美容属于医疗美容行为。”。

被告黄某向原告金某返还美容服务费2万元;支付赔偿金6万元;支付邮寄费60元。

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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