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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美容机构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活动提示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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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生活美容业服务行为,维护生活美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生活美容作如下提示:

1.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如面部保养、皮肤护理等。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如纹眉、纹身、针灸、注射玻尿酸等。

2.生活美容经营者应当遵循相关道德规范,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其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在营业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3.从事生活美容服务的美容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有关专业组织或机构进行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生活美容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后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4.生活美容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询问消费者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与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产品、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5.生活美容经营者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开展纹眉、纹身、针灸、植发等医疗美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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