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晨报全媒体记者田勇太原报道严厉打击走私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行为。6月16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督执法年联合行动的通知》。
01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医疗美容服务应当在依法设置医疗美容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由主诊医师或在主诊医师指导下的执业医师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经卫健部门审查后,按审查核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02重点查处和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重点查处生活美容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查处无医师资质的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查处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以投诉举报为线索,查处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住宅等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医疗美容机构监管,以注射美容为重点,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行为。严厉打击走私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03建立医疗美容有奖投诉举报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网站和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及时公布医疗美容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信息。医疗美容机构要及时、全面公开医疗美容服务相关执业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积极宣传倡导医疗美容就医者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主动查看医疗美容机构的资质证明,主动索取病历资料和票据,自觉抵制非医疗机构和非医师的医疗美容服务,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或来源不明的医疗美容药品和医疗器械,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