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用假名“李xx”于年4月3日去被告XX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了美容咨询,鼻综合和眼部两个手术与被告公司进行商谈后定价1XXXX元,原告彭某在咨询表上签了“李XX”,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咨询表上签了“医院,王XX”,并于4月6日为原告进行整形手术,于4月30日进行印第安纹填充手术。
在进行上述手术时,被告的工作人员拍摄了视频,原告未追问其用途。4月6日被告公司客服莎X发布了几条与原告鼻整形有关的信息,原告未追究。
6月24日凌晨,原告被朋友告知其手术视频被被告的工作人员编辑成短视频,并配文“超体鼻+全脸填充,一个星期的效果,填充出来的满满少女感,小仙女实际35岁你看出来了吗?”以被告XX美容医疗客服-小C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