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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17 18:17:00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2月12日讯(记者唐煜 通讯员王杰)不得通过平台推荐、“软文”、“种草笔记”、编造医美日记等方式伪造“口碑”;不得通过广告代言人或“推荐官”“体验官”等形式,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12月12日记者获悉,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医疗美容行*指引“20条”,规范医疗美容商业营销行为。

武汉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为规范医疗美容商业营销行为,维护医疗美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全市相关市场主体在医疗美容商业营销活动中的行为作出的行*指引。

20条行*指引包括:

1.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2.不得宣传未经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3.不得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4.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作保证性承诺。

5.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6.不得发布含有违背公序良俗、虚假或误导表述的医疗美容广告。

7.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8.不得在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中虚构、隐瞒或者夸大事实,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虚构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规模,医务人员资质资历、能力水平等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9.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交易、虚构经营数据信息、虚假预订、虚假抢购、编造用户评价、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等方式,或者利用虚构收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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