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美容服务需求质与量也快速提升,遍地开花的美容医疗机构就是例证。相应的,医疗纠纷也不断增加,而横亘医疗机构与求美者之间的医疗信息不对称及诉讼能力不平衡问题也就越发凸显。
本文从求美者角度对医疗美容领域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作一简要介绍,以期能够对求美者正确认识并合理合法解决医疗纠纷有所裨益。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主要针对社会普遍存在的盈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而对于公立医疗机构的部分医疗美容合同纠纷不一定完全适用。
一、基本概念
目前尚无正式法律文件就医疗服务合同进行定义。参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可将医疗服务合同定义为“医疗机构与求美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医疗法律关系的协议”,其以医方提供医疗服务、求美者支付医疗费用为主要内容。医疗服务合同有非要式、双务的特点,另因涉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等原因而受到政府的监管。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位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服务合同纠纷”下第(4)项。顾名思义,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就是医疗美容领域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参考《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可以将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定义为:医疗机构与求美者任何一方不履行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由此导致的医疗纠纷即为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
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主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因此是否违约以及赔偿范围的认定都应当遵守《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具体来说,处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需要依次考虑合同的效力、条款内容、履行过程、损害结果及和解情况等方面。本文不依次展开,但拟就此类案件的部分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二、无证机构实施医疗美容行为合同无效。
医疗美容属于医疗行为,关涉人的生命健康,国家对于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施行资质许可管理,无证机构和人员不得实施医疗美容行为。但是现在医疗美容行业的暴利特性,微整形的概念崛起,求美者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因此在与生活美容的模糊地带总有铤而走险的狂妄之徒。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或者个人作为医方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应的医疗服务合同无效,例如:()豫12民终号案。
三、医疗机构不得超出规定范围或者自身能力提供美容服务。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超出核定的诊疗科目、提供未经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或者超出其条件能力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超诊疗科目或者备案项目提供美容服务比较容易明确,但是不具备相应能力条件确是个模糊地带。
()湘01民终号案中,该医疗门诊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但为求美者施行了隆胸术因此被判存在过错。
四、医疗美容机构与设置机构的关系
除个体工商户外,通常是,股东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A公司,A公司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立B医疗美容机构,部分地域的B医疗美容机构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C医疗美容公司。那么A公司、B医疗美容机构、C医疗美容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目前各地法院认识并不一致。()皖01民终号案认为B医疗美容机构系A公司登记的分支机构,应当由A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粤01民终号案则认为,B医疗美容机构与C医疗美容公司系同一主体,以C医疗美容公司名义判决承担责任,A公司不承担责任。()闽02民终号案认为B医疗美容机构有注册资金,有独立财产,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独立及合法的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判决B医疗美容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粤民初号案则认为A公司系B医疗美容机构唯一股东,因此按照公司法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律师认为,现行ABC三者的复杂关系系工商行政与医疗行政对法律的理解与执行不一致所致。对于患方来说,医疗美容机构与设立其或者其设立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能较好维护其权益的,再不济以医疗美容机构名义承担责任也不错,毕竟一个连续经营的医疗机构通常有不错的现金流。
五、无证人员实施的医疗美容
毫无疑问,无证人员实施医疗美容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监管加强,稍大型医疗美容机构聘请无证人员施行医疗美容的情况越发少见。
但是现在医疗美容机构都非常重视营销,聘请有为数不少的营销工作人员,这部分工作人员可能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或者自信能胜任部分医疗美容工作,可能为求美者施行医疗美容,这也是严重违规的,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有医疗美容机构来承担,例如()鲁06民终号案。
另外,现在部分医疗美容机构聘请有外国医师提供诊疗服务,外国医师来华行医不仅应当具备其本国合法行医资质,而且应当办理《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否则即不具备在中国的合法行医资格,由此聘请其行医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例如()闽02民终号。
六、假名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的效力?
很显然,未成年求美者不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医疗机构不会傻到直接与未成年求美者签订医疗服务合同,那么可能的情况是未成年求美者假名成年人签订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此时合同效力如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那么如何处理呢?应当区别对待:明显的假名,由医方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医方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按照通常情形可以确定求美者提供信息可信的,医方对合同无效无过错,应当由求美者自行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例如:赵某甲17周岁,生长发育较成熟,拟行重睑术,如果拿的是母亲的身份证自报年龄40岁,显然医方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果其以长相几近的姐姐的身份证自报年龄19岁,显然医方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应当由赵某甲一方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是,社会不是非黑即白的,双方可能有一定的过错,例如()渝民初号案。
成年人假名的最大问题是如何证明假名就是求美者本人,付费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