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以下简称30号公告),明确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自年4月1日起,该类产品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
日前,国家药监局器械注册司、器械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此公告进行解读。
截至目前,25个产品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