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修订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据了解,因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部门承担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职能划转至医疗保障行*部门,管理办法中有关医保定点*策解释的行*管理部门需作相应调整。为落实医保定点管理“放管服”相关要求,贯彻国家有关部委促进社会办医的意见,根据医疗机构发展趋势和参保人持续释放的医疗健康需求,为进一步扩大医保定点覆盖面,需适当调整放宽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准入范围和要求。在支持医疗机构发展扩大医保定点覆盖面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医保定点管理机制,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特别是涉嫌欺诈骗保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因此,《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有所修订。
那么,此次修订调整条款有哪些内容呢?由于原管理办法采用罗列方法界定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范围,但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办医的参与,有关医疗机构进一步细分发展,出现了口腔门诊、血液透析门诊等许多新生机构,还有一些基层医疗机构,其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符合纳入医保定点,但由于未列入原管理办法罗列的可申请定点资格机构名称之内,限制了其申请成为医保定点单位,也不利于患者选择方便就医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鉴于此,《通知》调整放宽医疗机构申请定点门槛,推动“非禁即入”,将原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修订为:“我市已取得卫生健康行*部门核发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并正式营业3个月以上,按照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核准范围提供的医疗服务,涉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项目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住院类/门诊类医保定点申请”。明确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同时将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6个月以上的”修订为“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3个月以上的”,适当放宽医保定点准入时限要求。另外,采用排除法,对主要以非基本医疗服务为执业范围的美容机构、辅助生殖中心、健康体检中心,因其提供的服务行为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暂不纳入医保定点。
此外,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修订增加了“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予以解除服务协议等内容,以落实国家、省医保局关于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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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橄榄台综合报道转载请注明出处编辑/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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