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以来,一些地区拟在健身行业设7天冷静期。3月16日,北京市的示范文本中约定“冷静期期间,在未开卡使用健身服务的情况下,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在美容、健身、教育培训等行业,通过让利吸引消费者采用预付费(卡)消费是当前常见的一种商业营销手段。商家通过给予消费者一定折扣优惠,为消费者办理消费卡,并收取预付款。
消费者基于各种原因要求退卡,也时有发生。
笔者通过检索法院裁判文书,了解消费者在上述预付款行业要求退卡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及以健身行业为例,分析支持或不支持的相应情形、原因。
消费者要求退卡能否得到支持?笔者以“健身房”和“退卡”为关键词,检索到份裁判文书。从判决来看,76%左右的案件中原告获得法院部分或完全支持。
以“美容”和“退卡”为关键词,检索到份裁判文书。从判决来看,67%左右的案件中原告获得法院部分或完全支持。
以“培训”和“退卡”为关键词,检索到份裁判文书。从判决来看,67%左右的案件中原告获得法院部分或完全支持。
数据来源:OpenLaw
以健身行业为例,法院支持或不支持退卡的原因是什么?经部分检索,列举其中一些情形。
支持的一些情形
序号
情形
法院认为
1
健身房至今未营业,并已搬离住所地,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
2
出现合同约定可以退卡的情形。
3
消费者购买健身卡后,一直未激活,后因健身房“开业前宣传并承诺是游泳健身会所,后未建游泳池”主张退卡。
个人健身涉及人身权利,不属于可以强制履行的合同,消费者在未获得服务之前有权要求退还支付的价款。考虑到消费者不愿意继续在该处继续锻炼身体,且该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确认合同解除。
4
消费者因受伤不适宜参加锻炼。
合同目的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
5
健身房停业后同意办理退款。
6
健身房搬迁,通知消费者转至其他健身房,消费者未同意。
消费者有权利选择服务场所和服务环境,健身房不得因自己停止经营该场所而强迫消费者选择其它服务场所,故在消费者不同意时,理应向其退还未消费的款项。
7
健身房跑路。
不支持的一些情形
序号
情形
法院认为
1
消费者提供的协议系其他公司盖章,并且收款,而非涉诉健身房。
涉诉健身房非合同向对方,主体不适格。
2
消费者以未开卡消费为由提出解除合同。
是否开卡消费及开卡后何时消费均属消费者自身自由掌控问题,与健身房无关,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3
消费者办理健身卡后,以备孕、怀孕、生子及产后身体状况不适合健身等原因至今未开卡、健身。
扣除怀孕停卡18个月,双方仍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消费者未提供证据证明个人身体状况原因不能履行健身房提供的健身服务,应视为个人原因不行使会员权力,过错不在健身房。
4
消费者认为健身房环境存在问题。
消费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健身房环境问题。
5
消费者主张因“非私教会员不得在私教区活动”,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合同对于非私教会员不能使用私教专区未进行约定,健身房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此后消费者又多次在私教专区进行健身锻炼,健身房未进行限制和阻止。健身房虽有过违约行为,但并不足以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6
消费者以其私人教练离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约定“私教课程是指购买公司的课程服务而非任何一位特定教练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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